当前观察:国税发2011年第50号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)
来源:互联网时间:2023-06-09 09:23:52


(相关资料图)

导读

1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《

2、 从这方面看,新办法操作起来更加方便。

3、三、对“客观原因”的解释上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《

4、这应该是因为已经认证过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太会出现这些情形;四、在有效时限上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《

5、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; 两个公告均未设定后期有效期限。

6、只是78号公告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至2012年1月1日(注:已超抵扣时限)止这个时段的,最晚在2012年6月30日处理。

本文分享完毕,希望对你有所帮助。

免责声明:本文由用户上传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!

关键词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