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相关资料图)
导读1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《
2、 从这方面看,新办法操作起来更加方便。
3、三、对“客观原因”的解释上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《
4、这应该是因为已经认证过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太会出现这些情形;四、在有效时限上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《
5、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; 两个公告均未设定后期有效期限。
6、只是78号公告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至2012年1月1日(注:已超抵扣时限)止这个时段的,最晚在2012年6月30日处理。
本文分享完毕,希望对你有所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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